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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

来源:《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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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一般来说,价值通常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效用关系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价值是指社会主体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内在统一。由此,价值基础乃是一定事物价值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据或来源,通常以一定的价值准则或价值理念、价值本体、价值追求、价值目标等表现出来。现代化是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全方位的巨大社会变革,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一系列领域,承载着社会主体从事社会变革的价值理想,反映了社会主体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变革实践中的价值准则,因而有着深厚的价值基础。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一场深刻变革,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历史嬗变的基本运动方向,体现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准则。纵观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尽管价值准则或价值基础在不同社会形态以及不同国度的法治现代化运动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凝结为彼此相异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但是,价值准则或价值基础从来都是世界范围内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内在要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开辟出来的展现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法治发展新范式,蕴含着既与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基本价值准则相沟通、又同本国国情条件相适应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价值基础。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有助于深刻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属性,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有助于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运动规律,更加自觉地坚守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魂脉和根脉;有助于牢固确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指向,更加坚定地探索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准则
  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准则,彰显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光辉。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人类历史的基本前提是“现实的个人”,亦即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按其本质来说,是一个创造者。人类存在方式的本质就在于这种创造性,这种主动创造的精神是现实的个人在世界中的一种自我活动和自我肯定。现实的个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活动,表明社会主体是在依照某种自觉设定的目的进行对象性活动,秉持关于人自身生命活动的人类意识,在改造客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确证自己的内在价值。“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如同实际创造的一个对象乃是现实的个人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的自我确证一样,现实的个人的自由自觉的社会活动的最高目的,就是要创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现实的个人通过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创造自己的历史,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因而,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变革的根本的决定性力量。因之,马克思强调,“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就是人的解放”,是一场“人的高度的革命”。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显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在地凝结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要义。
  文明社会的法治发展进程,始终与现实的人的价值得以逐步确证的客观进程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具有深厚的价值蕴含,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准则。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基在人民。确立人民至上的鲜明价值导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长期的不懈探索中所形成的独特的法治价值观。“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亿万人民凝聚起磅礴力量,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澎湃向前。“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事业。”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恪守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最鲜明的理论品格,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准则,“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牢固确立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价值理念,切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准则充分体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从而筑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厚法治价值基础。
  一是牢固确立人民主体地位的宪制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不可动摇的重大宪制原则。从国体来看,它是指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基本地位。不同的国家性质,必然表现为本质不同的国家类型。马克思主义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建立起实行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新型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历史性飞跃。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再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阶级性质,充分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了在国家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
  再从政体来看,它是指国家政治体制,亦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新型政治制度。“五四宪法”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并提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构想,正式确立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这在中国政治文明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政治从根本上实现了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绝大多数人受压迫被剥削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跨越,这在几千年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变革”。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全新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国家政治体制基础。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深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展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
  二是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民主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过程的基本趋向。由于国情条件不同,民主发展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民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当代中国,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发展道路的鲜明表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内在运动法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式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创性民主理念,“丰富了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要义。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就是要形成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出要“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具有承前启后重要地位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人民至上”确立为“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明确为“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要适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需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充分发挥中国式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着力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中的主体能动作用。纵览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国情条件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国度的法治现代化启动方式的差异性。以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其法治现代化进程大体上源自社会内部自下而上、渐次演进的内生性因素驱动,政府对法治现代化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形成内生型的法治现代化格局。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政府对法治现代化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形成自上而下的外发型法治现代化格局。就中国而言,在十多亿人口的东方大国推进法治现代化,呈现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的混合型法治现代化格局。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投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展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力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发展为了人民,法治发展依靠人民,法治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竭源泉。要坚持人民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法治需求,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创造伟力。这就要深入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确立问题导向,通过人民群众在前沿法治实践中的开拓进取,努力寻求解决法治领域中矛盾和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扎实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从而将人民群众的能动的主体性力量转化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伟大实践的强劲动能。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本体
  从法哲学本体论意义上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机理,蕴涵于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从事满足一定需要和利益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之中。现实的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志的自觉活动。然而,推动现实的人的活动的直接动力是需要和利益。需要是社会主体对客体依存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反映现实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意味着社会主体对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的一种特定状态,表现为实现价值、消费财富的能力和愿望。实现这些需要就能够保证社会主体的生存活动得以维持或合乎希望的改变,已经形成的需要能够产生反作用。“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社会主体的一定需要会形成一定的利益,而利益则制约着那些以其成果满足需要的活动,是需要的具体社会形式。“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法的现象领域,社会主体的行为同一定的需要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这种意志化形态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实际上是现实的个人即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或权利要求。满足现实的个人需要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的过程,是社会主体的行为获得较大选择自由的过程。而一定的利益关系决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法和法律作为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和权利的确认,实际上以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因之,通过创造性的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满足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利益及其权利要求,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本体。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无疑要深刻把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哲学蕴含,把保障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崭新境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领导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伟大社会革命,在坚韧的奋斗中创造美好生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一个意蕴深刻的重大命题,具有鲜明的法治意义。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显然,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治新需要,构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好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成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时代任务。
  首先,要深刻认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意义。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的需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一个有机联系的需要体系。法治需要是社会主体的需要体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一般是指社会主体对于法治发展状态的主观期待或行为表达,反映了社会主体追求的法治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经历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在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日益增长,并且呈现出诸多新的时代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对参与法治建设的愿望显著增强,期待法治实践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大力推进立法公开、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二是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建设全过程民主的愿望显著增强,期待法治机关更加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人民的意愿,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愿望显著增强,不仅期待法治实践活动恪守程序正义原则,关注法治实践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而且期待法治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切实有效地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四是人民群众对提高法治治理效能的愿望显著增强,期待能够充分发挥法治的利益调整功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实际问题,期待法治治理活动的结果能够接受法治原则、社会道德、民俗习惯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提高法治治理活动的综合效益。五是人民群众对提高法治实践活动效率的愿望显著增强,期待法治机关的工作更加亲民便民,深入做好法治实践活动中的群众工作,方兴未艾的“智慧法务”能够取得切实有效的结果,以此赢得人民群众对法治机关的信任。六是人民群众对维护法治权威的愿望显著增强,期待法治机关遵循法治实践的客观规律,遵从法治实践活动的法治原则,切实加强法治机关的自身建设,努力树立法治机关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升法治机关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因之,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新需要对法治机关的法治实践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确保法治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扎实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
  其次,要深刻认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法哲学本体论意义上讲,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的社会存在状态的集中体现,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换言之,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社会主体应有权利的表现样式,构成了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本体论深刻揭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意蕴,精辟阐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崭新理念,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这一重要论述赋予人权现象以深刻的社会主体性即人民性,集中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价值本体的内在指向,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人的主体性规律。人民幸福生活的权利作为最大的人权,表征着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权要求,因而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渊源。在当代中国,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及其权利要求,凝结为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权利系统。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国情复杂的超大型的发展中大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首要任务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和人民要求出发,“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带领人民为保障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进行持续不懈、艰苦卓绝的奋斗,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展开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也是解决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人牢牢扭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安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因之,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致力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而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再次,深刻认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机理。通过深入持续的法治实践活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国法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反映,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当代中国的法治领域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这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深刻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因之,要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法治实际状况出发,深入分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牢牢把握推动法治充分且平衡发展这一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准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法治发展还不够平衡,有些领域的法治发展还不够充分,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当代中国法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要通过继续推进法治领域全方位的改革,切实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法治机关在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制度、法治机制、法治队伍、法治保障等方面,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法治供给体系,不断提供比较完整的法治产品,努力提升法治供给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把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到实处。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切实重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运动规律,科学分析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价值理想,精辟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议题,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前承启后的重要地位,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两个更加注重”,其中之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公平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价值方位,阐明了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一是深刻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变革的价值主轴。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终极价值依托,构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变革的时代主旋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议题,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战略谋划和统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有力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向纵深发展。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从党的十九大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的重要内容。因之,中国式现代化向前推进一步,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跟进一步,充分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有力推动了法治领域的历史性变革。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法治制度是公平正义的载体,也是公平正义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保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社会公平正义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习近平深刻分析道,“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因此,“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各方面,抓紧建设对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法治制度,着力解决由于法治制度安排不尽完善而造成的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营造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与法治环境,使法治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在立法领域,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制度与机制,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行政执法领域,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有效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切实增强执法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健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深入做好司法活动中的群众工作,掌握正确的群众工作方法,了解群众疾苦,熟知群众诉求,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公平正义获得感。共享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有机构成要素,“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确证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深刻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表达了人民群众期待共同富裕的法权要求。早在中国改革开放大潮澎湃向前之际,邓小平就将共同富裕问题郑重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上论述共同富裕问题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推进共享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中加以部署和推进。党的二十大精辟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要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因此,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就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推动共同富裕、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制度建设,建构共享发展的法治制度与机制,进一步夯实共享发展的法治基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准则,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为价值杠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从而展现推动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一方面,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这是推动共享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充分运用授权性规范,调动亿万人民创业创造的能动精神,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物质财富,切实把“蛋糕”做大做好,为推动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要增强法治的利益调整与衡平功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健全分配制度体系,“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有效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完善再分配机制,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有效规制各类资本的有序健康发展,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从而“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使现代化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方面的获得感,共享发展成果。
  五、结语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项开创性的艰巨而长期的伟大法治事业。只有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观点,紧紧依靠人民,充分激发和汇聚蕴藏在人民之中的无穷力量和历史主动精神,才能在中国大地上开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崭新历史事业。因此,要坚定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刻把握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夯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政治基石;深刻把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生性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伟大实践的主体能动作用。
  “需要”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重要范畴之一。在当代中国,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意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集中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同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对参与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法治治理效能、提高法治活动效率、维护法治权威等方面的愿望和期待不断增长。因此要深刻把握“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内在意蕴,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扎实有效地推进法治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法治体系诸子系统之间的法治发展不平衡问题,着力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领域法治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从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确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体价值。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生命线,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变革,充分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有力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展开。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愈益强烈,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因之,要进一步加快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建设进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体制、制度和机制,切实解决各种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相悖的问题。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更加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要始终不渝地秉持共享发展理念,认真对待推动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议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以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为枢纽,抓紧建设对推动共同富裕、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