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特大城市因在人口规模、政治地位、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上具有显著优势,而普遍占据各国社会经济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位置。然而,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超大特大城市治理面对着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和外部性以及“理性经济人”非合作博弈行为等多重困境与挑战,最终导致个体理性和群体间产生冲突,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状态。对此,有学者提出应由政府或公共组织出面负责组织治理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协定契约,再通过社会契约计算达成公共选择[1]。本文旨在以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探析超大特大型城市治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和精准化的机制、挑战与策略。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演进与主要成就
21世纪是超大特大型城市引领社会经济发展的世纪。一方面,超大特大城市凭借区位战略优势显著、人口规模庞大、经济实力强劲和综合能级高企高等重叠优势,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增长极和驱动力;另一方面超大特大城市又受到科层链条偏长,非线性、复杂性、多中心外部性和深度协同治理困难等众多不利因素挑战。迄今,超大特大城市治理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枢纽,既是我国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障,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城市治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与善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发展迅速,成就斐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累计24次提及“治理”,覆盖全面、领域众多,立体化构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并初步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2]。首先,我国城市治理在学术的基本体制与规范、知识生产的内在特性,以及知识运行与实践检验三个方面,充分汲取人民至上、党建引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形成了独特的社会主义治理理论范式。其次,在实践层面取得了一系列多向度的重要成就。例如,遵循公平效率原则,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系统;通过矫正城市病,健全功能体系,提升了城市综合发展环境;降低运行成本,提升运行效率,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城市治理独特模式与路径。未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城市治理现代化的自主知识体系,将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发展分支愿景之一。
二、我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
超大特大城市运行管理的复杂性、非线性和非均衡性现象,导致城市治理实现多元主体共治、降低搜寻交易成本、提升供求匹配度和实现空间结构均衡结构的难度剧增。当前,构建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知识体系的主要难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市治理是一个多元利益相关者相互同意和相互适应的动态过程。在社会伦理和政治哲学的视角上,治理要达成“社会契约”,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既要满足个人、社会和政府三者间的合法性关系,同时廓清多元主体之间关于“同意”的机制和计算也至关重要。第二,城市治理是融主体、事件、空间、场域、情景“多元一体”的方法论和工具系统。现代城市治理需要建构“公共选择机制”,涵盖“问题识别—偏好显示—集体决策—政策制定—绩效评价—动态反馈”的逻辑体系。城市治理点多、面广、线长且网络结构复杂。第三,治理须依托技术进步、机制创新和测度方法工具的改进,探索为收入水平不同、需求多样化、消费偏好大相径庭的广大城市居民,提供动态性和个性化的服务解决方案,城市服务运行和匹配成本较高。第四,治理是一个外部利益不断被内部化的复杂过程,必须通过不断重复的交互与内化,形成兼容并包、规范化且被社会一致接受的集体行动的组织逻辑和行为范式,其组织成本很高。第五,在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克服信息不对称、完善委托—代理激励机制设计,以提高治理效能,这对超大特大城市而言难度很大。
遵从“目标—方法—问题”的技术路线,对照前述构建中国特色城市治理自主知识体系的标准,现代大型城市治理体系研究需涵盖实现目标愿景、完善科学方法和解决现实问题三个核心任务,继而由此归纳出以下中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关键性问题。
第一,大型城市治理的目标与愿景面临挑战。在外部环境上,中国超大特大城市普遍面临转型经济和社会结构复杂化两大约束条件。在转型经济中,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转变为混合所有制和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城市发展面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失去原有的稳定性,公共治理政策的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此外,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协商民主体制机制正在重构城市社会发展模式。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框架下,城市治理日渐成为一种体现平等参与、协商沟通、开放合作和利益分享的模式建构。
在目标愿景上,中国式城市治理现代化体系由知识、标准和政策三个子系统体系共同构成。当前,中国城市治理应充分体现以下现实要求。一是政府的关注点由内部行政向系统化治理转型,更加重视城市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作用。二是探索多中心、网格化治理组织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与模式,科学构建超大特大城市的网络化治理结构。三是高度重视治理对象颗粒化、重心下沉和管理职责扁平化的影响作用及其机制演化。四是调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促成不同利益取向的多元化主体采取集体联合行动。五是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实现城市治理的互动协调过程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二,大型城市治理的方法工具难点困局亟待消解。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中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总体上仍处于多元主体、混合逻辑、机制实验的治理深入探索阶段,治理活动时常采取机制优化替代体制改革、灵活相机抉择、“一事一议”例外案例突破等渐进主义路径。因此,建立基于常识、公理和普遍化假设之上的理论实践研究范式仍需进一步明晰,否则整体上将缺乏普适性。在科学方法与工具方面,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渗透于超大特大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运行系统潜藏着“布朗运动式”的秩序紊乱、非连续性和不易控制性。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急需科学的方法论和工具箱提供技术保障。
然而,中国城市治理当前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质性研究与量化科学方法不易调和的矛盾。当前,中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三个典型性问题。一是非价值化。我国城市尚未基于客观事实和非主观意愿,建立起价值中立的城市治理决策与实施系统。当前,治理结构尚难以完全摒除决策寻租和利益侵袭等不公平现象,也未能在政府、居民和社会之间形成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二是非规范化。我国城市尚未完全形成贯通逻辑化推理、模型归纳、理性预期、实证检验和政策分析诸多环节的规范性研究体系和实证分析框架,城市治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仍需进一步整体性建构完善。三是非标准化。我国城市尚未遵循时间—空间演化规律和基于微观世界的单元基础,建立起定量化的计算方法和工具支撑,以及涵盖问题识别—偏好显示—激励相容—绩效评价—政策反馈的全流程量化测度框架体系。
第三,大型城市治理的现实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当前,中国超大特大城市的几个典型问题制约着城市治理的效率、效能与效益。一是超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庞大、复杂性极强,且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受到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传统伦理影响,城市公共产品、公共利益、公共空间的均衡匹配、高质量治理的微观基础和现实保障有待完善。二是市民满意度、居民参与度、政府回应时效等一系列反映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指标得分不高,亟待提质增效。三是城市重大决策的监督评价机制与权责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城市治理的社会价值和公平公正仍需加强。四是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衔接机制发育滞后,协同治理的组织保障需大力提升。五是区域竞争压力增大,完全依靠城区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治理路径来提升本地区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力的做法,容易造成治理失范,导致城市之间的经济协调与合作难度大为增加。六是城市内部不同空间尺度和层级间的相互作用合作缺乏制度保证,城市治理面对偶然性冲击容易出现信息偏误,难以形成稳定持续而非相机抉择的政策保障体系。
三、我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挑战
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保障作为理性人的全体居民基于公共选择开展集体行动,在经济和政治上分别以实现经济的帕累托最优和政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目标可分解为公共选择的空间单元、偏好显示、集体选择和伦理保障等子命题。中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挑战主要源于四个矛盾。
第一,城市偏好超大规模社区,造成公共产品供求空间不均衡不匹配。中国民政部数据显示,至2022年末,全国共有城乡社区约60.6万个,其中农村社区约48.9万个、城市社区约11.7万个[3]。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24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为94350万人,城镇化率为67.00%,超过2022年的城镇化率65.22%。伴随城镇化进程加速,中国城市和农村社区的规模及功能将进一步提升。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平均约75%的时间在居住社区中度过。相对于社区服务需求增长,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约270万家,承担慈善救助、生活服务、社区事务、纠纷调处、文体活动等[4]。
然而,作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决策的基础单元,社区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以北京为例,一是社区数量快速增长。北京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22年北京市有165个街道办事处,178个建制乡镇,其中社区居委会3431个,村民委员会3783个[5],社区自治组织单位数量不断增加。二是社区的规模体量和结构显著大型化。目前,北京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至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5000户以上的有70个)[6]。三是社区的类型多样。既包括由开发商建设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还包括主要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传统街坊社区、由单位自建自管的单位型社区,以及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与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社区。
基于蒂伯特模型揭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迁移关系的技术路线来分析社区的规模悖论[7]。其假设条件包括:(1)消费者具备完全的流动性,居民可自由流向最接近其偏好的社区;(2)消费者服从经济理性,充分了解不同社区之间的税收成本和劳务收益信息;(3)管理者试图吸引足够规模的人口,以实现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经济效应;(4)社区具备财政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税收工具和税率。
目前,城市管理者在税收定价上有两类策略选择:一是征收服务费、人头税等受益性税收为地方公共产品融资;二是征收所得税、销售税、房产税等非受益性税收来提供城市公共产品[8]。在受益性税收的定价政策下,若所有社区的公共品生产函数完全一致且生产成本不变,那么以真实机会成本为基础,大型社区的居民将为同质同量的公共产品支付较低税款,从而吸引居民继续向人口密度较高的社区迁移,负效应是人口流入引致更高的拥挤成本。相反,在非受益性税收定价政策下,选择从价销售税与比例所得税的效应基本相同,都会导致群体间的税收负担过度,造成效率扭曲和私人产品的生产方式缺乏效率。但若选择按比例征收或累进所得税和财产税将导致富裕居民出逃,尽管税收资本化效应会抵消一部分迁移动机,但实际迁移规模通常也会扩大,同时会降低高档住宅的租金价格与价值。
第二,居民隐藏实际个人偏好,造成公共决策信息失真和市场扭曲。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显示偏好原理,在价格条件下,通过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可推测其偏好倾向,即“消费者选择→偏好关系(效用函数)”[9]。具体的,当价格为(p1,p2)时,消费者购买商品(x1,x2),如商品组合(y1,y2)满足p1x1+p2x2>=p1y1+p2y2 ,则消费者对(x1,x2)的偏好大于(y1,y2),即(x1,x2)是(y1,y2)的直接显示偏好。若(x1,x2)是(y1,y2)的直接显示偏好,(y1,y2)是(z1,z2)的直接显示偏好,则(x1,x2)是(z1,z2)的间接显示偏好。
超大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庞大,居民对公共属性的产品与服务需求强烈,这是城市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的头等大事。然而,囿于城市公共产品的非竞争、非排他的经济性质,以及搭便车难题,价格机制难以反映公共产品的真实价格和需求,市场缺乏足够激励提供充足的城市公共产品,超大特大城市治理必将面对“无市场购买条件下的偏好显示和选择问题”的挑战。在城市治理中,出于自利动机,居民为最大化个人效用和其他经济利益而隐藏真实偏好,导致超大特大城市在重大公共决策时面对严重的信息扭曲。
在市场交易体系中,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理论主要考察非对称信息条件对市场均衡和交易效率的影响[10]。依据公共选择理论,在非市场条件下,对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偏好的显示悖论主要来源于:第一,作为一个由多社区共同组成的广域体系,超大特大城市是容纳和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多样性的重要场所。然而,传统城市公共政策通常忽略公共产品的溢出效应,相应地造成社区规模往往偏小,每个社区公共产品的实际支出少于最优支出量,以及边际地方收益低于最优边际社会收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资因此出现低效率。第二,非竞争和非排他属性使得灵活的价格信号缺失,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回应不及时,导致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低效与市场失灵。此外,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需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嵌入非市场化收入来源、非政府组织机构、独立外部监督机制等,以完善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结构,但由此可能造成非市场交易成本增大。第三,在超大特大城市更新和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分担和融资环节,尤其在通行的政府公共投资、社会扶持资助和受益居民缴纳使用费的三方共担的融资机制中,理性消费者经常通过掩盖个人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强度、使用频率和真实受益水平,以此达到降低个人出资比例和少缴补偿成本的目的,造成城市公共产品消费的需求矛盾。
第三,简单多数投票规则将导致治理无法达成最优的集体选择。关于集体行动的决策是超大特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重要环节。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存在很多状态,在不同条件下很难精准确定哪一点的社会福利最大。通常是将“是否实质上提升了社会福利水平”作为激励集体行动、开展政策评价和构建社会价值判断的尺度标准。公共选择理论常以代表全社会所有人效用水平的社会福利函数作为表征工具。在分析中,社会福利函数常被简化为反映社会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之间关系的函数[11]。因此,城市微观个体的偏好与群体偏好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转化途径,成为社会集体行动和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基础。
然而,肯尼斯·阿罗指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每个个体表达的先后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12]。虽然个人偏好已知,但多数投票过程无法通过简单加总来达到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结果,循环多数终将无法形成集体最优决策。上述困境被定义为“投票悖论”,如表1、图1所示。阿罗不可能定理缘起于“投票悖论”。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采用数学的公理化方法证明,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机制下,同时满足个体偏好自由、无限制、独立性、一致性和非独裁等原则,令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民主决策是不存在的。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制度下,依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不同的偏好,且当社会选择具备多种可替代的备选方案时,在集体选择规则下,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合理化城市社会选择机制并不存在,偏好差异化的众多社会成员无法获得令所有人都一致满意的结果,相反集体决策反而可能导致矛盾的结果。
有关“集体选择悖论”的产生机理,以及无法形成统一社会福利函数的根本原因,除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经典解释之外,其他有代表性的理论溯源还包括:其一,特里希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非确定性,中央政府因无法了解社会福利函数的偏好顺序,从而产生“偏好误识”。其二,瓦勒斯·奥茨认为,不同集体的人口子集之间具有不同偏好,等量等质的公共产品分配策略必然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其三,蒂布特也提出“不分权的定价制度无法有效确定集体消费的最优水平”的观点[13],进一步强调了只有分散化的政府结构才能增强福利优势。其四,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任何一种现代社会福利函数并非取决于唯一的效率标准,反而与特定的公平、效率、正义和福利等紧密联系,由此会大为强化超大特大城市内部的异质性特征。
第四,技术进步和工具创新对劳动者的公共福利产生了剥夺效应。约瑟夫·熊彼特指出,“创新”经由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重组,构建了一种新生产函数。在推进新生产范式的过程中,创新分化为两种作用:一方面技术进步不断推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衍生出“资本主义的创造性破坏”[14]。回顾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在经济景气周期的资本主义大循环中,技术创新的轨道和范式呈现出积极且复杂的影响,其具体形态和影响效果取决于技术创新对经济的创造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力量权衡。
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15],从根本上驱动了企业流程再造、产业价值重塑、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创新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发轫、传播和扩散过程中,通过数字化、智慧化实现全球超大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增长效应的同时,技术赋能也引致一系列“伦理悖论”,亟待厘清并化解。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治理框架是践行人民利益至上理念,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实现社会福利均衡的重要保障。因此,从“工作福利”的视角探析发现,技术进步对两类典型产业群体将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我国细分行业的技术进步偏向于资本和高技能劳动,技术进步增加了资本与高技能劳动收入份额,同时降低了中低技能劳动收入份额[16]。然而,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许多城市的公共平台企业均采用先进算法和大数据技术来优化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实现了多种应用场景创新。当前,“机器换人”“算法替人”引发的技术性裁员风潮已经延伸至文案、客服、数据、金融、技术支持岗位、服务业经理等具备较强专业技术、技能的传统白领就业领域。此外,伴随技术创新和深度学习能力的快速提升,超级人工智能时代即将到来,将引致倍乘的AI科学突破和工业系统革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发展的深层驱动力,进一步抑制技术性劳动力的就业能力,降低超大特大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其次,数字化、AI技术、电子商务、电商平台和在线零售业快速创新迭代,为大规模应用智能化的物流、运输、存储和派送技术,以及基于通用运力平台实现精准分单算法、机器人派送和多机快递系统协作创造了条件,使得低技能劳动密集型的物流、快递等行业深受冲击。其影响后果包括:末端配送人员及其收入占比不断被压缩、基层网点只能被动接受快递公司的低价、员工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不足、劳动强度与工资收入不匹配、多头分散竞争造成一线人员流失严重、行业无法垂直一体化整合资源导致消耗巨大等。一言蔽之,在体制保障缺失和社会伦理弱化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赋能使非技术劳动力落入隐形控制结构的陷阱,在就业机会、劳动权益、收入水平、福利结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出现恶性循环,酿成“社会伦理悖论”。
四、我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超大特大型城市是一个巨系统,体量庞大、结构复杂,必须具备明晰的治理目标与实施原则,以确保经济可行、路径优化和动态灵活。
第一,城市治理的市场化原则。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多元主体参与、多中心格局和网络化等特征,既对治理的组织结构、实施能力和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标准,也对治理的资源利用、财力保障、成本核算控制和收益分配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市场化是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的重要原则。
城市治理的市场化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城市治理应与城市经济基础相互适应,并严格依赖于城市的特定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关系、产业经济结构和政府财政能力,治理的超前或滞后、超限或弱势都不适宜。第二,超大特大城市多元共治中经常出现多个委托方—多个代理方的情况,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匹配会诱发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必须强化信息公开、权责匹配、市场监管和法律保障,以避免委托代理成本递增和激励不相容。第三,城市治理应是一个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立体框架结构。一方面应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相互协调、深度融合的开放式的横向治理结构;另一方面需形成区域、城市、基层社会等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尺度联结、空间内在贯通的纵向治理结构。第四,城市治理是由产权明晰、价值引领、市场驱动、政府保障等合力驱动的一系列治理行为,需由城市政治、法律制度提供制度基础,由社会思想、意识形态提供价值引领,由市场价值与价格机制提供工具条件。
第二,城市治理的非均衡原则。超大特大城市内部不同的地段、区位和单元的基础条件、资源禀赋、发展战略和组织规划具有极强的微观异质性。而且不同类型生产要素的动态流动、人口的空间非均衡分布等现象,使得高度标准化、程序化的治理模式或政策方案,难以适应现实复杂性,必须因地制宜,实施区位导向或者人群导向的非均衡、精细化、差异性的治理模式。此外,不同城市的土地开发权、房屋所有权、公共资源使用权等典型城市物权的分配形式也大相径庭,造成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等不同利益攸关方因权利和经济收益差别,而对城市进行投资、参与规划建设,以及融入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各不相同[17]。再者,城市公共产品多由地方政府筹划资金建设,而不同城市的公共产品需求不同。为达到供求适配目标,事实上扩大了城市政治议价过程的空间。斯蒂格勒则依据分权理论,支持居民根据各自的偏好与需求选择到提供合适公共产品与服务种类的政府所在地去居住[18]。
第三,城市治理的适应性原则。城市治理本质上是各利益主体为调和利益而采取联合行动的动态非控制性博弈过程[19],适应性是其基础特征,主要表征包括:一是相机抉择。需针对不同的时空、对象和参与者行为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治理的机制框架与政策浮动范围,通过对公平、效率与安全的倾向比重进行权衡、抉择与调整,保证城市治理的长期稳定与协调。二是弹性灵活。在理论上,城市纯公共产品的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必须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规划路径实现供求均衡;其他类型的城市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在需求侧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弹性,因此城市应借助市场化的动态调整机制达成超大特大城市的公共产品供求均衡。三是重复博弈。应充分尊重不同利益方的基本权利,推动政府决策部署转向多元参与、共同协商,以沟通、协商与引导等方式通过多轮博弈得到合作解[20],共同维护城市的稳定与和谐,避免外生规制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失。四是风险韧性。一方面要规避政府政策与规制的滞后性,通过有选择的灵活治理应对突发事件和核心要害问题[21]。另一方面应提高社会风险防范和复原能力,通过责任下放、去中心化、引入社会资本等工具组合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干扰,提升城市治理的可调节性和抗风险能力[22]。
五、我国超大特大城市治理难题的破解之道
加快破解既有挑战与难题,是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路径和创新超大特大型城市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推动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阶段。“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要求“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上述政策导向为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提升社区产品联合供给、公共参与深度和利益一致性
21世纪是城市主导国家治理的时代,因应信息技术进步和数字治理创新的发展,作为城市基本空间单元的传统社区的组织基础、资源配置、运行模式和治理结构均已呈现出整体性的变革趋势。“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完整社区”,要求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矫治基层社区规模过于庞大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包括:第一,在存在外部性的常态下,通过公共产品联合供给来推进社区一体化。一方面提升公共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满足社区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借助物业资本化提升社区居民的经济收益。第二,奥利弗·加斯曼指出,通过系统性采用数字技术解决方案,可以降低资源投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能进一步提升社区经济的多样性水平和产出效率,形成独立的功能增值流程。[23]第三,中国超大特大城市社区的人口规模庞大是普遍现状,但均等化供给公共产品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而混合供给也有违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必须面向社区内具有不同消费能力和需求偏好的人口子集,不断开辟生活新场景、创新体验式消费模式、提供异质性产品布局,甚至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定制增值服务,通过差异化服务的精准匹配形成受益性税收的区分机制,提升大型社区的治理效能。第四,通过邻里间的感知、行为和关系塑造,增进社区居民间的信任、团结和风险分担机制,来增强社群意识、共同价值观和公共利益的偏好一致性,引导居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分配公共利益和化解矛盾冲突,提升超大特大城市社区治理的自组织能力[24]。
(二)形成数据驱动的治理结构、定价工具和公共政策保障
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偏好识别是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的基础信息,然而在非市场条件下,隐藏真实需求是理性经济人“搭便车”趋利避害的必然之举。对此,主要的矫正策略与途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搭建双层治理结构,增强市场调节能力。一是设置高位统筹的城市公共服务委员会协调议事机构,形成包含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优化等环节的全流程、全周期治理结构。二是鼓励基层政府依托信息对称优势,承担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事权,实现公共产品的规模、品种和区位适配,通过政府层级间财权下沉,实现收支匹配。第二,灵活采纳公共产品定价工具,包括拓展拉姆齐定价原则,实行公正资本回报率定价,保障企业投资稳定性;采用高峰负荷定价、两部制定价,以及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差异化价格工具,提高城市公共产品消费效率,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第三,在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基础上,政府应基于大数据的获取、加工和处理方法,以及样本量提升的优势,一方面运用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手段,对通常难以观察分析的个体效用函数形成更好的认知;另一方面采用大数据算法挖掘城市居民个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规律,以及造成个体之间、群体之间行为关联互动的隐藏信息,识别出潜在的因果关系,提升公共政策制定、模拟、评估的能力[25]。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网通享’”。这些政策部署为数据驱动的城市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制定针对多样化的社会福利函数和集体选择的测度工具
消除社会选择矛盾是确保获得社会群体普遍认可的共同决策,并顺利实施集体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首先,针对肯尼斯·阿罗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循环多数问题,根据表1中的偏好序列结构,在A、B、C三种可选择的偏好方案中,不存在任何一个能在三个投票人中获得一致认可的简单多数结果,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到最优的公共选择方案。为破解投票悖论,现将三个决策参与人的偏好序列分别改为A-B-C、B-A-C和C-B-A,如此B方案在简单多数规则下将成为三个投票人的共同选择,成为集体决策。这样就避免了阿罗“循环多数”问题。新古典经济学一般是运用中间投票人的偏好模型,而非依赖集体决策方法来解决此类技术问题。其次,作为反映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之间关系的函数,社会福利函数在理论上是合理的社会选择机制存在性的决定依据。[26]然而,不可能性定理显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阿罗社会福利函数并不存在。对此,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议方案,诸如使用基数效用衡量个人效用、放弃投票式的集体选择规则、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问题等。相应的,学者们研究提出了多样化的社会福利函数形式。马歇尔、庇古、帕累托等古典主义学者通过个体效用加总和算术平均,忽视收入差别,其社会福利函数形式为W=U1+U2+...+Un。纳什认为社会福利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乘积,函数表达形式为W=U1×U2×...×Un。著名的罗尔斯的社会福利函数为W=Min(U1+U2+...+Un),罗尔斯尤其关注弱势群体,主张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此外,阿马蒂亚·森重视社会不平等的影响,函数表达式W=μ(1−G)。“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不同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方法,建设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不同城市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集体决策机制和社会福利测度工具提供了政策空间。
(四)破除垄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构建信用法律框架
重视化解技术创新所伴生的潜在伦理道德风险,是规避技术进步双刃剑,从根本上塑造健康城市的必由之路。主要的矫正策略与对策包括:首先,针对快递行业门槛低、不具备技术壁垒、容易造成多头低价分散过度竞争的行业属性,应破除头部电商平台对快递、物流市场的全流程垄断。一方面将商品服务、快递服务、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选择性分离,打造自由进入、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基础;另一方面发挥技术赋能的支持作用,依靠数智化升级,通过垂直一体化整合产业全流程服务,降支增收、提质强效,提高快递物流产业的竞争力。其次,政府针对快递、物流等行业部门的新就业形态,立法订规、建章立制,彻底突破快递从业人员的维权瓶颈,为维护快递行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27]。一方面加强物流、快递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产业链的信用生态环境,实现合理的增量收入分配和成本合理分担;另一方面摆脱其他多重因素的复杂影响,基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和福利结构模式。再次,完善技术进步的法律框架与道德规范,严格要求快递公司、外卖平台、物流总部等行业管理方以企业诚信、社会公益、市场伦理为依归,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28],既不能通过劳动外包设置隐形控制结构,也不能依靠大数据和算法迭代变相降低职工边际报酬,否则将造成行业组织紊乱和城市治理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