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发展进入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时期,数字技术、智能技术与实体经济全方位、全链条深度融合,新技术业态、新经济模式、新社会场景层出不穷,新兴领域已从经济发展的补充板块转变为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新兴领域、未来领域治理规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破除新兴领域制度性障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明确要求,推动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健全新兴领域治理机制,补齐治理短板,完善长效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新兴领域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不仅重塑了产业形态与市场结构,更重构了社会运行逻辑、风险演化路径与政府治理场景。当前,我国新兴领域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风险形态、制度适配、治理架构、价值导向、全球博弈等方面,呈现创新速度快于制度更新、风险隐蔽性强于监管感知、跨界复杂性高于传统治理能力的总体特征。
风险结构迭代升级,复合型、隐蔽化风险突破传统监管边界。相较于传统领域,新兴领域展现出技术创新速度快、应用衍生范围广、跨域传导风险叠加等新特点。一是算法黑箱引发结构性治理困境,如算法决策不可解释、不可追溯,算法歧视、算法霸权、算法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等问题频发。二是认知层面新型风险快速蔓延,深度伪造技术、人工智能(AI)换脸、智能语音合成等技术门槛低、普及速度快,成为网络空间治理新难题。三是风险跨域传导特征凸显,新兴领域风险不再局限于网络空间,而是快速向金融、民生、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实体领域传导。四是新型伦理风险持续涌现,人工智能替代劳动力引发就业结构冲击、人机交互边界模糊、数字鸿沟加剧等社会问题,公共治理需要兼顾技术安全、法律合规与社会伦理等多重目标。
制度供给落后于技术创新,治理规则存在空白和适配偏差。技术创新一般以月、日为迭代周期,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多以年为修订周期,具有相对滞后性。一方面,规则空白问题突出,如低空经济飞行空域管理、通用人工智能自主行为规制、跨境数据流动、AI智能体权责界定等前沿领域,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既有法律体系适配性不足,现行民法典、行政法、经济法等均建立在传统工业社会运行逻辑之上,难以适配去中心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新兴业态,如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等司法实践争议持续存在。同时,部分领域监管规则碎片化,不同部门出台的监管政策存在标准、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给市场主体带来合规困惑,抑制市场创新活力。
治理架构条块分割,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治理不畅。我国传统治理体系以条块分割为特征,适配传统属地化、行业化治理模式,与新兴领域跨界融合、全域流动形成结构性矛盾。一是部门协同壁垒明显。新兴业态往往横跨网信、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文旅等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职责交叉、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二是央地治理权责划分不清。目前,中央主要负责顶层设计,地方负责落地执行,但部分新兴领域属地监管权限模糊,地方监管创新缺乏统一指引,且监管尺度松紧不一。三是线上线下治理脱节。网络空间虚拟性打破地域限制,属地监管模式难以覆盖全域网络行为,线下传统执法手段无法适配线上数字化、智能化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手段与治理场景错位。
治理理念存在两极偏差,创新激励与安全防控难以实现动态平衡。在当前基层治理实践中,依然存在两种极端治理误区,难以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核心要求。一是过度监管和“一刀切”监管。部分地区出于风险规避考量,对新兴业态采取刚性事前审批、全面封禁的管控模式,忽视新兴领域创新价值,对市场主体没有给予充足的试错空间,违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二是监管缺位和放任不管并存。部分地区片面追求数字经济GDP增长,重发展、轻监管,重创新、轻安全,放任平台无序扩张、数据滥用、算法作恶等,积累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敏捷治理、适应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落地不足,事前预防、事中动态监管、事后容错纠错的全周期治理链条尚未形成。
全球治理规则博弈加剧,国内治理与国际规则衔接压力凸显。新兴领域已成为全球大国规则博弈的核心战场,欧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出台人工智能法案、数据跨境监管条例,主导全球早期治理规则,形成制度壁垒。一方面,全球治理范式分化,美国坚持市场自由放任、行业自律为主的治理模式,欧盟坚持刚性立法、从严监管模式,全球尚未形成统一通用的治理标准,我国需要在两大范式之外走出独立自主的治理道路;另一方面,跨境数据流动、跨境AI服务、跨境平台监管等领域规则衔接难度大,我国既要守住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底线,也要顺应数字经济全球化趋势,降低跨境贸易制度成本,这使得国内治理机制建设面临自主合规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双重压力。
二、新兴领域治理逻辑的三个维度
推进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并非单纯的监管手段优化,而是立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中国式现代化治理要求、数字社会运行规律开展的系统性制度变革。其底层逻辑包含价值、制度和技术三个维度,三重逻辑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我国新兴领域治理的理论根基,明确治理“为了谁、依据什么、如何适配”等核心问题。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各领域治理工作的根本价值遵循,也是新兴领域治理区别于西方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核心本质。西方新兴领域治理更多服务于资本利益与行业巨头垄断需求,而我国新兴领域治理是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保障,新兴领域治理既不能牺牲创新活力片面强化监管,也不能放任风险盲目追求创新,必须实现活力与秩序、创新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此外,坚持技术向善的价值导向,纠正技术中立误区,明确技术创新必须服务于社会,使新兴技术始终服从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
适配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政府治理转型升级。新兴领域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实现新兴领域高水平治理可推动传统行政治理范式转型。一是从事前监管向全周期治理转型,突破传统“事前审批、事中严查、事后处罚”的刚性监管模式,建立小步快跑、动态调整、容错纠错的敏捷治理机制,实现监管规则与技术创新同步迭代。二是从政府单一治理向多元协同共治转型,打破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治理模式,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压实平台、科技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三是从属地分割治理向全域一体化治理转型,突破地域、行业、部门壁垒,构建跨域、跨部门、跨层级一体化治理体系,适配新兴领域无边界运行特征。同时,坚持依法治理,以良法善治为基础,推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全链条适配新兴领域发展。
以数治数、以智治智,实现治理与前沿技术同频共振。新兴领域风险源于技术,治理难题需要依靠技术破解,这是数字时代治理的底层逻辑。一方面,传统人工监管模式无法应对海量数据、海量网络行为、智能化违法手段,必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治理技术,搭建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风险自动识别、实时预警、精准溯源,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效率;另一方面,尊重技术发展客观规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新兴技术预留足够的试错空间,建立创新安全沙箱机制,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区分主观恶意违法与技术无心过失,避免过度追责抑制创新。总之,新兴领域治理既要敬畏技术规律,也要驾驭技术风险,实现技术创新与技术治理双向赋能、同步升级。
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现代治理架构
新兴领域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立足上述理论逻辑,结合我国实际,应从法治规范、政府监管、市场自治、社会协同等维度分析其可行性路径,厘清新兴领域治理的实践逻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现代治理架构,为建立适配新质生产力的新型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筑牢制度底线,构建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新兴领域治理的根本保障。一是针对前沿领域,进行专项立法。如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跨境数据流动、AI智能体等新兴赛道,填补法律空白,明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安全底线、违法追责标准,消除监管灰色地带。二是对现有法规进行适应性修订。针对传统法律与数字业态不适配问题,修订民事、行政、刑事相关法条,完善算法侵权、AI生成内容侵权、平台用工纠纷等新型案件司法裁判规则。三是健全软硬结合的规则体系。以刚性法规守住安全底线,以柔性伦理指南、行业标准、自律规范适配快速迭代的技术场景,形成“法律硬性约束+伦理柔性引导+行业标准细化”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优化监管模式,推动审慎包容与敏捷监管相结合。政府作为治理主体,需要对监管模式进行系统性重塑。一是分层分类差异化监管。如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高风险领域进行严格监管,对民生服务、普惠创新类低风险领域实行宽松包容监管。二是全面落地敏捷治理机制。建立监管规则动态评估、动态修订机制,设置监管过渡期、创新容错期,紧跟技术迭代速度更新监管政策。三是创新监管工具。全面推广监管沙盒、试点先行、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工具,在可控场景下测试新业态风险,总结成熟经验后向全国推广,兼顾创新试错与风险防控。四是提升党政干部数字治理能力。补齐基层监管人员智能技术、数字经济知识短板,破解其看不懂、辨不清、管不了的能力困境。
压实主体责任,激活市场内部自我治理动能。新兴领域业态复杂、场景多元,政府无法实现全时段、全覆盖监管,必须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压实平台与科技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算法安全评估机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技术风险与合规风险。二是强化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制定统一自律标准、合规指引,开展行业内部自查自纠,统一行业合规尺度,减少行业无序竞争。三是完善市场化信用约束机制,建立新兴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策扶持挂钩,以信用约束倒逼企业合规经营。
凝聚多元合力,构建全民参与的共治生态。立足全民数字生活时代,推动治理从政府单向管控走向全民协同共治。一是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搭建统一线上举报平台,简化举报流程,鼓励公众参与网络乱象、算法作恶、数据滥用等问题监督。二是发挥媒体监督与智库支撑作用。依托专业智库开展新兴领域风险研判、政策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依托主流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决策权。针对重大新兴技术应用、重大监管政策出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平衡技术创新、企业利益与公众权益。
四、多维发力推动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
基于新兴领域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逻辑,需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从治理理念、制度、协同、技术和全球治理等方面,推动加快我国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为实现治理现代化和护航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提供支撑。
创新治理理念,破除传统治理思维桎梏。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完成治理理念的根本变革,才能跳出传统治理思维桎梏。一是坚定不移践行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核心理念,坚持创新发展与安全防控两手抓、两手硬,实现“放得活”与“管得好”有机统一。二是普及敏捷治理理念,摒弃一成不变的刚性监管思维,建立动态适配、及时响应、快速纠错的治理思维,适配技术快速迭代特征。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防范技术资本无序扩张,杜绝技术凌驾于人之上,确保新兴技术始终服务于民生改善与国家发展。同时,在治理考核中优化评价指标,不再以管控成效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兼顾创新活力、风险防控和民生保障等多重维度。
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补齐制度供给短板。围绕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完善闭环治理规则体系。一是事前建立创新容错与风险预判制度,常态化开展新兴领域风险前瞻研判,确立风险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放宽新业态准入门槛,明确创新容错边界。二是事中建立动态适应性监管制度,实行监管规则一年一评估、两年一修订,并建立算法备案、数据安全备案、AI产品安全评估强制性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管。三是事后建立分级追责与修复救济制度,区分非主观故意形成的技术漏洞与主观恶意违法,实施差异化处罚;完善公众权益救济渠道,建立算法侵权、数据泄露专项维权机制。同时,加快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我国新兴领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提质升级,抢占标准制定话语权。
打造一体化协同治理格局,破解条块分割堵点。针对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不足问题,重构扁平化、一体化治理架构。一是设立国家级新兴领域治理统筹协调机构,统筹网信、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多部门监管权责,统一监管标准、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真正解决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问题。二是清晰划分央地治理权责,由中央负责顶层立法、国家标准制定、全球规则对接,地方负责属地落地试点、基层执法、场景化治理,赋予地方适度监管创新权限,同时统一全国基础监管底线,避免各地监管尺度差异过大。三是搭建全国统一的数字化协同监管平台,打通各部门、各地区监管数据壁垒,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风险线索一键流转,构建全国“一盘棋”的监管格局。
以数智技术赋能治理,提升现代化治理硬实力。坚持以智治智,推动治理手段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一是建设国家级新兴领域智能监管中台,依托大模型、大数据技术,自动识别深度伪造、数据投毒、算法歧视、垄断经营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前移。二是推行全链条技术溯源机制,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AI生成内容、数据流转、算法运行全程留痕、不可篡改,破解算法黑箱、责任追溯难题。三是补齐基层数字治理基础设施短板,面向市县基层监管部门普及智能化监管工具,缩小上下级监管能力差距。同时,加强党政干部数字素养专题培训,将新兴领域治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前沿治理能力。
立足中国方案,引领全球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彰显大国担当,统筹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双向布局,提升我国全球治理话语权。一是提炼推广中国特色治理经验。借助我国包容审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实践,总结人工智能、数据治理、平台经济治理成熟经验,向全球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二是稳步推进国内与国际规则双向衔接。在守住国家安全、数据安全底线前提下,对标全球通用合理治理标准,优化跨境数据流动、跨境AI服务监管规则,降低我国数字企业出海制度成本。三是深化多边国际治理合作。依托金砖国家、上合组织、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大会等多边平台,参与全球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开放、包容、普惠的全球新兴领域治理秩序。